1、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,按照國家統(tǒng)一的會計制度的規(guī)定進行會計核算,包括審核原始憑證、填制記賬憑證、登記會計賬簿、編制財務報告等。
2、對外提供財務報告。
3、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。
4、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(yè)務。
代理記賬的基本程序;
1、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,應當在相互協(xié)商的基礎上,訂立書面委托合同。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(guī)定的基本條款外,應當明確以下內容:委托人、受托人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、完整性應承擔的責任;會計憑證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(xù);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;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;委托人、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等。
2、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根據委托合同的約定,定期辦理會計核算業(yè)務,審核原始憑證、填制記賬憑證、登記會計賬簿、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。
3、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,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,按照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和國家統(tǒng)一的會計制度的規(guī)定對外提供。